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