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因連續假日、年節、慶典活動或其他公共運輸上
之短期需要,以同一公司之遊覽車支援班車參與自營路線加班疏運者,應
於事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以租用其他公司遊覽車參與疏運者,雙方應將租用事由、數量、廠牌、年
份、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於事前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備。所定
租用期間以疏運期間為限。並應於租用車輛上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
前二項以遊覽車參與旅客疏運之備查或核備,應知會其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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