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
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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