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
      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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