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託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於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將上月新開立、
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統計資料以電子檔案傳輸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內容,應依信託契約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
號、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與交易之投資資金、信託契約類別
、信託財產淨值、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信託期間、指定之證券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
號,應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其為受託人辦理集合管理業
務投資有價證券者,應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別申報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
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有關電子檔案申報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受託人依本條申報之全權委託資料,若有虛偽申報不實者,除依法令相關
規定處置外,並依違反誠信原則於本公會網站公布三個月。
受託人應遵守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於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
計處理原則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
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信託業公會彙送至主管機關並公
告於信託業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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