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因水、火、風、震、盜難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損毀時,管理機關應
即查明毀損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照審計法令,檢證專案報
請市政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法辦理登記。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者,應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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