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遊覽車客運業經汰舊換新替補之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
請停駛。
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申請停駛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車輛復駛後一個
月內不得申請停駛。
因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申請停駛者,不受前二項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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