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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 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 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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