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
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
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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