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
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
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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