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
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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