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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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