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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