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
  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
      比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
      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
  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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