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
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
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但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有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共同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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