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 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 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