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繳付線路設置費後,取消申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復電費、接電工什費、接戶線變更設置費等概予退還。
二、經常用電:
    (一)依供電容量設置費及新建長度設置費計收之費用:
          1.工程尚未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十,其餘退還。
          2.工程已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其餘退還。
    (二)依實耗工程費計收之費用:
          1.工程尚未施工: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十,其餘退還。
          2.工程已施工但尚未完成:扣除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其餘
            退還。
          3.工程已完工:不予退還。
三、臨時用電:
    (一)工程尚未施工:扣除該線路設置費之百分之十,其餘退還。
    (二)工程已施工但尚未完成:扣除該線路設置費之百分之十五,其
          餘退還。
    (三)工程已完工:扣除該線路設置費之百分之二十,其餘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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