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
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
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
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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