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
  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因
  故暫停營業,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歇業時應將許可證送商港管理
  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
  商港管理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
  請展延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開始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由商
  港管理機關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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