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生物檢體分析之場地與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驗室應有足夠空間與基本設備,各別流程應有相互隔離之操作區域
    ,並留意檢體在製備及分析流程中之交互混雜或汙染。
二、水、氣、油、電等資源之供應應充足及穩定,並應有緊急應變措施。
三、分析設備及儀器應精確校正、維護以符合標準。分析之方法應記錄並
    執行確效。
四、設備之操作、使用、校正及預防性維護,均應有標準作業程序,並確
    認其符合標準,以確保其可追溯性。前述作業應保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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