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於全委投資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接獲委託人提出終止契約之書面要
求者,應依契約了結有關權利義務事項,其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稅捐
、委託或績效報酬,依終止契約要求提出期日之不同,規定如下:
一、自簽訂契約起七日內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交易手
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但不收取委託或績效報酬。
二、於前款期間之後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之委託或績
效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信託契約應負擔之損害賠
償或違約金。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他益信託),委託人依前項終止契約,除全
委投資信託契約另有保留者外,應經信託監察人與受益人同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