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全部焚燬者,應查明事實,報准註銷 財產及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其坐落之市有基地收回依法處理。但不可歸責 於承租人,而其基地價額在稽察限額以下,且租賃期限未屆滿者,得通知 承租人限期承購。逾期不承購者,按空地標售。但承租人得按最高標價優 先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