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全部焚燬者,應查明事實,報准註銷
財產及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其坐落之市有基地收回依法處理。但不可歸責
於承租人,而其基地價額在稽察限額以下,且租賃期限未屆滿者,得通知
承租人限期承購。逾期不承購者,按空地標售。但承租人得按最高標價優
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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