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
  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
  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
  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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