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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 ,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 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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