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
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
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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