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含輸電、配電、通信等線路及其附屬設備),如因
政府機關、用戶或第三者要求遷移時,本公司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以下簡稱遷移工料費)。但技術或經濟上無法辦理
時,得不接受或以協商方式處理。
前項遷移包括線路之昇高、改裝、架網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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