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遊覽車計時包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時包車費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二、計時包車至少以二小時為起碼時數,超過二小時者,按每三十分鐘遞
    進計算。
三、計時包車使用時間,應自車輛開始供用時起至用畢時止。
遊覽車計時包車費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