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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臨時派 充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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