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
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
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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