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
  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
  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
  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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