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前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在
  內。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