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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