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指中央機關負政府決
策之權、擔任使政府有效運作之重要職務、負有生產軍需品任務之國防工
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由所屬機關(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許免參加
民防團隊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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