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
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
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應於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均辦理完成後之一個月內
    ,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本部應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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