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將各該選舉單位選舉人之資格
  審查後,造具選舉人名冊正、副兩本,記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
  職業、住所等項,於選舉前四十日完成公告之,並將總名額報請上級選
  舉機關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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