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役男或役男家屬,如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
  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於審查役種區劃時,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
  以前,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而符合區劃標
  準所定條件者,限於役男年滿十歲以前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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