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或役男家屬,如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 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於審查役種區劃時,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 以前,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而符合區劃標 準所定條件者,限於役男年滿十歲以前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