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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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