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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地租之標的物)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 物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 物繳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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