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因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業務,其費用計收方式除另有規定外
,得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各項申請複丈及測量項目外,依據其他法
規如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未登記建物,因
納稅需要,得申請勘測建物位置或基地號勘查、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十四條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
十八條關於實施者之計畫核定或變換工程實施完竣相關測量作業、非
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四條辦理公共設施使
用勘查或測量,或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台內地字第八九一0二七
0號函關於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審查,視需要由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上確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複丈或勘查等業務
,登記機關皆需派員會同配合辦理,然上開業務與本標準參考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申請項目訂定收費基準尚屬有別,登記機關得視實際作業
內容,參照本標準性質相近之收費基準因應辦理,爰予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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