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資料時,應
  即依下列規定召集聯席會議審議之:
  一、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者,由重大投
      資開發案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之。
  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或涉及細部計畫擬定
      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核定者
      ,得視案件性質,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召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環境
      影響評估委員會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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