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為扣繳依據本辦法給付補助款之所得
稅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居住於海外之受補助業者未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繳納所得
    稅,為使外交部據以辦理代扣繳所得稅款,爰新增訂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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