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
  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
  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
  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或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
  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
  人至五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
  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
  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
  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
  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
  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
  、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
  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