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後備事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隊動員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召集政策與指導綱要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三、軍隊動員演習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後備部隊編組、編裝與軍種作業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五、後備戰力評估及重大戰備演訓有關動員部分之配合執行事項。
  六、軍隊動員令與復員令之簽核及下令作業事項。
  七、後備動員教育政策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八、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服務政策之規劃事項。
  九、國防工業緩召單位政策與資格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政策與缺裝籌補優先順序之規劃、核議及
      管制事項。
  十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令之簽核、下令作業與演訓之規劃及督
        導事項。
  十二、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秘書業務之綜理事項。
  十三、跨部會相關動員會議之召開事項。
  十四、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與各種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動員等準備計
        畫之綜合協調推動事項。
  十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聯合督導之規劃及檢討事項。
  十七、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八、全民聯合防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九、民防編組、訓練與戰備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二十、中央與地方政府動員業務講習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二十一、各級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之督導事項。
  二十二、後備軍人管理與動員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十三、專屬動員設備與設施建案作戰需求核議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後備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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