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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戰時記者接待人員之召集任用,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商有關單位按 照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之戰時人員需求及各項兵役人事等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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