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金門、馬祖戰訊戰果,由國防部統一發布為原則,但當地最高司令部得
  應記者之請求及地區報紙、廣播電臺之需要,自行斟酌發布,并應註明
  「詳情仍以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發布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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