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緊急警報發布後,人員之行動準則如左:
  一、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立即進入防空地下室或其附近掩蔽之處
      所避難。
  二、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
      難場所內避難。
  三、在工作場所(如機關、社團、工廠)及在學校之人員,立即進入指
      定之防空位置避難。
  四、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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