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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9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 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 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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