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 理,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 時,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 數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 其相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 年限不得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