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
  理,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
  時,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
  數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
  其相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
  年限不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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