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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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