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含有酒精成份供飲用之液體藥物,超過若干成份者,於發給成藥許可證
  前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商經專賣機關之同意。
  前項藥物含有酒精成份特多者,得另訂管理辦法。
  前二項所稱之成份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專賣機關會商擬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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